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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李秀英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6〕第31号),已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1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共82480.8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41.58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费700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835元。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日至14日的工资1548.36元。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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