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福举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彭信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909号),已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于2025年6月1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64133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4950.76元,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伤残津贴差额6503.90元/月。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74100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住院伙食费2800元。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医疗费108874.36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二、六、七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三、四、五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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