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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吴昌茂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908号),已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昌茂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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