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顾克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888号),已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张美珍支付2025年6、7月份的工资差额共计5000元。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张美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合计39865.14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张美珍支付2024、2025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2851.15元。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一、三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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