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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吕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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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云超:

  本委依法受理你与广东智川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1166号),已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本委根据你两次提供的送达地址,分别两次邮寄该《仲裁裁决书》,均被拒收,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智川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吕云超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份工资为1126.44元。

  二、被申请人广东智川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吕云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为3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吕云超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