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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鹤山市共和镇品标智能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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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吴学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5号),本委已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学军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