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泓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文艺青、黄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1100、1101号)已审理终结,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泓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文艺青支付2021年1月至12月份工资合共35827元。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泓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黄毅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份工资合共240000元。
本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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