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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黄建安、劳炽彬、施碧莹3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1167-1169号),已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关于黄建安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工资及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业务提成差额合共40091.1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劳炽彬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及2020年至2022年2月的业务提成差额合共76834.9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施碧莹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工资36785.81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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