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风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宋国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925号),已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已搬迁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风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宋国健支付医疗费共102685.21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风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宋国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537.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7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06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836元。
四、被申请人鹤山市风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宋国健支付住院护理费1920元。
五、被申请人鹤山市风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宋国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项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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