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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曹小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1057号),已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合共32905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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