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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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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庆元:

  你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本委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鹤劳人仲不字〔2022〕第0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

  你于2021年12月30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李华元﹞收悉,经审查,你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2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附注:因第1-5项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6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第7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