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杨兴仔(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387号)、杨社清(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388号)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3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兴仔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份工资分别为5507.24元、6116.82元、5212.96元、5507.24元、5381.12元,合共27725.38元。
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3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社清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份工资分别为5507.24元、6116.82元、5212.96元、5507.24元、5381.12元,合共27725.38元。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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