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优尚生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伍绍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483号),已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由被申请人鹤山市优尚生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伍绍云2019年6至12月份工资共计18994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由被申请人鹤山市优尚生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伍绍云2019年11月份业务提成1457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