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甄健强、谭子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237号),已分别于2020年6月19和6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
关于甄健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甄健强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生活费13974.80元。
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甄健强支付经济补偿35772.06元。
三、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
关于谭子成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谭子成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生活费13974.80元。
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谭子成支付经济补偿16000元。
三、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