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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施伟康、张国泉、谭飘宇、谭石广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367-369、411号),已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7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施伟康支付2019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52000元、向申请人张国泉支付2019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57000元、向申请人谭飘宇支付2019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28500元、向申请人谭石广支付2019年1月至6月工资合共29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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