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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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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配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组织实施人力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博士后管理等人才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和研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单位包括局机关、属下参公单位人才管理办公室和属下13个事业单位包括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10个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截至2016年2月底,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核定的行政编制39个,在编在岗人数39人,离退休20人;机关工勤编制数3个,在编在岗人数3人;参公编制数6个,在编在岗人数6人;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数79个,实有在编在岗75人,退休15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057.43万元,比上年增加1732.14万元,增加74.49%,主要原因是上级补助收入增加;支出预算4057.43万元,比上年增加1732.14万元,增加74.49%, 主要原因是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新增社会保障和就业相关政策的专项支出预算增加,支出预算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和其他就业补助支出预算。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8.36万元,比上年减少10.31万元,下降17.57%,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三公经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4万元,比上年减少9.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我局严格执行中央 “六条禁令”中有关公车使用的规定,并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实行一车一油卡管理,定点加油,节约用车在我局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我局将继续在2016年推行,减少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公务接待费26.96万元,比上年减少0.91万元,主要原因是:(1) 2016年人社局(不包括非镇街人社所)的公务业务数量预计比上年有所减少,致使2016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减少;(2)2016年计划6月下放各镇街人社所财政到对应各镇街政府,将减少相应的各镇街人社所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94.22万元,比上年增加40.07万元,增加74%,主要原因是2016年其他交通费增加到机关运行及经费里。其中:办公费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其他交通费28.0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9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合计100.86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89.86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11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轿车共 6辆都是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绩效考核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反映人力资源、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军转、外专等方面的支出;商贸事务(款):反映商贸事务方面的支出。

15.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支出;进修及培训(款):反映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就业补助(款):反映财政用于就业方面的补助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7.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计划生育事务(款):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