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农民朋友、各农业经营主体: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与粮食安全底线,坚决遏制和整治耕地撂荒、“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稳定农业生产,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现就严禁耕地撂荒、严格耕地用途管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二)对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三)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若流转后的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严格耕地用途管控
(一)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二)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三)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五)对占用耕地建窑、建房、挖砂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措并举,盘活利用撂荒耕地
长期外出务工、无耕种能力的农户,须通过以下合法途径盘活耕地资源,严禁闲置撂荒:
(一)委托亲友、邻居代耕代种;
(二)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种植;
(三)交由村集体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请广大农民朋友和经营主体立即行动起来,抢抓农时,积极开展复耕复种,共同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特此公告。
禁止耕地撂荒和严格耕地用途管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摘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七十五条:对占用耕地建窑、建房、挖砂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6.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粤财农〔2023〕77号):对抛撂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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