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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鹤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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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鹤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建设宜居乡村,根据《江门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鹤山市发展定位、土地资源禀赋、城乡融合程度等实际,鹤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起草了《鹤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21日,通过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就《鹤山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单位、团体、个人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750-8883941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