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做好吸纳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在重点帮扶群体确定前,按现有库内脱贫人口补贴;待重点帮扶群体确定后,按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补贴)在鹤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保障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6〕4号)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的通知》(江农农〔2026〕43号)文件精神,将鹤山市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44万元用于吸纳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在鹤就业的专项补贴。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梳理就业人员信息。依托国家和省脱贫人口查询系统等平台的基础数据,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会同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进一步对在我市务工的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在鹤就业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对有关劳动者与申请企业提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符合条件的人口信息和用人单位信息。
(二)实施吸纳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稳岗就业专项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明确对用人单位吸纳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在鹤稳岗就业的专项补贴共2项,分别如下:
1.吸纳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社保补贴。用人单位积极招用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期限为2026年度,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吸纳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一次性就业补贴。用人单位积极招用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申请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三、其他事项
上述2项补贴所需资金在下达的鹤山市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44万元中列支,申报以自主自愿为原则,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各单位要确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为完成《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的通知》(江农农〔2026〕43号)中“提高在鹤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组织等重点帮扶群体稳岗就业的积极性和重点帮扶群体在鹤山务工就业的积极性。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务工人数不少于88人”的绩效目标,吸纳省内外重点帮扶群体社保补贴的最终发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中属于吸纳本省及中西部脱贫人口(除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四个协作地区外)的补贴,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具体补贴发放路径,不得重复发放;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边缘易致贫户成员、突发严重困难户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联审机制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具体补贴发放路径,不得重复发放。通过上述联合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到相关用人单位账户,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充指引文件。
附件: 1.专项补贴申请表.doc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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