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26年衔接资金和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5〕800号)、《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鹤财农[2025]141号)文件精神,将鹤山市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102万元有效合理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制定本资金分配方案。
一、主体遴选及资金分配
根据我市《关于做好2026年衔接资金项目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村集体组织自愿申报、镇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审定,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资金安排详见附件。
二、支持方式
支持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合计102万元,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资金拨付所有权归属相关镇(街),属于镇(街)的支出责任,镇(街)对项目专项安排、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并负责项目和资金资料收集和保存管理。
三、项目建设及验收
(一)项目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鹤山市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书》申报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验收及资金报账。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需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符合报账拨付标准的,项目属地镇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镇财政所提交拨付申请,按程序审签报账。
(三)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项目实施情况、验收情况、实施效果、资金支付、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的重要依据。
(四)后续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实施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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