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鹤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和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服务规范,推进婚俗、殡葬改革。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拟定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人才建设,承担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组织指导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以及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帮扶援助等;组织指导我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评定审核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按照国家规划,组织指导军人公墓建设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内设机构及相关情况:
名称 | 主要职能 |
办公室(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承担民政和退役军人相关行政工作。拟定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业资金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与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预决算、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和财务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民政和退役军人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 |
社会救助股(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 拟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参与拟定全市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
社会事务股 | 负责镇(街)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限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管理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编制规划、命名、更名、销名的管理工作以及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核工作。负责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和法人备案等相关政府职能具体事项。负责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受理、撤销受胁迫的婚姻。负责经营性公墓、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殡葬行业依法经营和开展服务,依法查处擅自运转遗体、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等行为。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 | 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定并协调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指导全市高龄老人补(津)贴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股(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中共鹤山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落实,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慈善信托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 协调组织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做好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承担烈士褒扬、英烈保护、烈士审核申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协调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承担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走访慰问、帮扶援助工作。 |
安置和就业创业股 | 拟订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年度安置计划,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市直和省直、中直驻鹤山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随调家属接收安置、市直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组织协调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复员干部年度接收安置、帮扶解困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等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开展有关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8:30 - 12:00,14:30 -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地址:鹤山市人民南路32号
联系人:李洁莹
电话:0750-8891673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