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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鹤山工业城内道路命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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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镇人民政府、鹤城镇人民政府:

  由共和镇提交的位于鹤山工业城鹤城行政区域内1条道路的命名申请收悉,符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友谊路(Yǒuyì Lù):南北走向,南起鹤富路、北止金竹路,长556米、宽23米。该路位于鹤山工业城内,寓意友谊真挚、信任、互助的良性互动关系,故命名为友谊路。

  ‌其标准地名自发文之日起使用,原《关于同意共和镇辖区内道路命名的批复》(鹤民字〔2025〕57号)同时废止。请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此标准地名给予编排地址编号,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此复。



鹤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