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普惠型社会保障措施。其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鹤山市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年龄计算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要有首页和本人资料页),原件供核对后退回;
2.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要确保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已经激活);
3.申请人一寸免冠彩色近期照片3张;
4.如需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四、咨询电话
鹤山市民政局:0750-8886490
五、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核发,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
六、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七、其他须知
1.符合发放条件但未完成审批手续的高龄老人,不予发放政府津贴。
2.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津贴款于次月按月发放。申请审批手续完成前符合发放条件的时间段内的津贴款不予补放。
3.高龄老人已故或其户籍已迁出鹤山市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报备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政府津贴将于次月停发。如因迁出或死亡没有及时报备的,多领取的政府津贴须退回。
鹤山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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