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指南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普惠型社会保障措施。其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鹤山市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年龄计算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要有首页和本人资料页),原件供核对后退回;

  2.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要确保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已经激活);

  3.申请人一寸免冠彩色近期照片3张;

  4.如需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四、咨询电话

  鹤山市民政局:0750-8886490

  五、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核发,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

  六、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七、其他须知

  1.符合发放条件但未完成审批手续的高龄老人,不予发放政府津贴。

  2.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津贴款于次月按月发放。申请审批手续完成前符合发放条件的时间段内的津贴款不予补放。

  3.高龄老人已故或其户籍已迁出鹤山市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报备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政府津贴将于次月停发。如因迁出或死亡没有及时报备的,多领取的政府津贴须退回。

  


鹤山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