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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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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BG2021004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


 


 鹤山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边缘困难家庭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动态管理。

  (四)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市政府可以将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生活补助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补助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城乡边缘困难家庭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财政、统计、公安、人社、住建、交通、税务、市场监管、教育、残联、工会、人民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确定。

  第八条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条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核算,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收入核算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边缘困难家庭,不需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一次性退役金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颁发的对有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三)政府发放的高龄津贴、残疾人各类补贴(如生活津贴、护理补贴、轮椅燃油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策未调整前暂不计入);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费、纯女户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五)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六)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社保补贴、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金额;

  (七)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八)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九)政府和社会资助的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生活救助金、物价补贴;

  (十)政府发放的租房补贴、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一)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边缘困难家庭: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家庭成员拥有一辆排量为1.6L及以下、且车价为12万元及以下的燃油小汽车(或12万元及以下的电动车,二手车需提供正规的估价佐证材料)并以此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不认定为超过车辆标准;

  (二)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超过1套(栋),且名下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事登记信息的。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或者家庭成员提供由村(居)委会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出具具体佐证材料(证明其商事登记实际上已经不再运营的)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四)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市值)和村(居)集体股份分红等),人均金额合计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家庭成员因赌博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一年内自筹资金购置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性困难的(因拆迁等原因购买的安置房和必要的维修除外);

  (九)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弃婴、弃童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一)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十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十三)拒绝配合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

  (十四)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十五)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

  (十六)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孤儿;

  (十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有特殊情况或者有异议,经市民政局复核未能审批的,可以提交鹤山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作出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时需提供书面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疾病佐证材料、学籍佐证材料、残疾佐证材料、房产佐证材料、收入佐证材料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是申请家庭成员同意授予市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人社、住建、交通、税务、市场监管、教育、残联、工会、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凭申请人的授权,积极配合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

  (二)初审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经初审不符合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民主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核手续。有特殊情况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复核审批。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确定生活补助金额,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有特殊情况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要经鹤山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认定的个别申请,延长期限则由联席会议开会时间决定。

  第五章 生活补助资金来源与发放

  第十七条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生活补助资金由受助家庭户籍地镇(街)财政负担。

  市民政局对认定为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资金。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生活补助资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城乡边缘困难家庭对象的账户。

  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划分为两档。第一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过或等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每月补助100元/人/户。第二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过或等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而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的,每月补助80元/人/户。每月每户生活补助上限为600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确定一次。城乡边缘困难家庭应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村(居)委会重新对审定的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逐步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平台,通过与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工会、残联、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协作,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完善城乡边缘困难家庭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乡村振兴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边缘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力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经办人员应当对在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边缘困难家庭待遇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其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与社会救助无关的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