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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鹤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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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发起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成立鹤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准予鹤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成立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请按有关规定履行社团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