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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鹤山市阳光社工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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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阳光社工服务中心申请人:

  报来申请成立鹤山市阳光社工服务中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准予鹤山市阳光社工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具备法人资格,请按有关规定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