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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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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度全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6630日前经鹤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16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7630日前接受年度检查。    

三、年检程序    

根据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实行社会组织业务网上办理。请各参检社会组织务必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通过“鹤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完成年检工作。逾期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一)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并填报相关内容。参检社会组织须进入“鹤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 登录办法请见附件1),登录后即可申请办理年度检查业务,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并上传提交相关年检资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扫描上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填报相关内容。    

(二)结果确认。完成网上报送后,业务状态显示为“退回补正”的,社会团体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资料并重新提交。系统显示年检“办结”时,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所有上传资料打印成纸质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一式3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一式2份),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年度检查报告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携带登记证书(副本)原件,送我局社会工作股加盖年检印章。    

四、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一)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网上需同时上传提交的相关年检资料:    

1、社会团体提供:    

1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    

22016年度会员名册;《年度检查报告书》中的表5《资产负债》、表6《业务活动》、表7《现金流量》需每页加盖社会组织印章上传。(在《相关附件》的“其他资料”栏打包上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    

1)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    

3)有业务主管单位且颁发有相关许可证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照如有更新需提供新的复印件。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016年度年检结论将在鹤山市民政局网站公布。对年检不合格的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我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事项    

(一)各社会组织对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有关内容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需退回修改后重新提交。    

(二)年检业务咨询:鹤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股,联系人:江小姐、李先生,电话:8856477 QQ群:鹤山市社会组织 512462896(加入时请务必注明申办机构名称)。    

    

附件:“鹤山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登录办法.doc



   

鹤山市民政局 

201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