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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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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民福〔2015〕2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民政局              鹤山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8日

 

 

 

 

鹤山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政策,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享受免除指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死亡,遗体在本市殡仪馆进行火化的(含特殊治疗截肢、人流和死婴);
(二)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外死亡视为异地死亡,遗体在本市殡仪馆或异地就近进行火化的;
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到外地殡仪馆火化的,不享受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消毒;
(三)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六)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七)骨灰寄存(1年或免费海葬、树葬);
以上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以上规定免费项目部分的费用、异地死亡遗体接运费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低收入群体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鹤民字〔2011〕60号)规定办理。
三、 办理程序
   (一)在本市火化。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本市火化的,丧事承办人持下列证件资料到鹤山市殡仪馆,填写《鹤山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按照治丧实际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由丧属予以签名确认后,可办理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
1、死亡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丧事承办人、委办人的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二)在异地火化。本市户籍居民异地死亡在异地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凭异地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殡葬基本服务清单和收费发票,到所属镇街社会事务办办理核报,收费项目低于本市确定价格的,按收费发票实数核报,收费项目超出本市确定价格的,超出部分由丧属自负。
四、经费保障及结算方式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负担。
(二)本地火化遗体的费用由殡仪馆汇总报各镇(街)财政所(局)审核,各镇(街)财政所(局)每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由民政局将发生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三)异地火化遗体的费用由各镇街按季度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发生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各镇(街)要大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将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内容、惠及人群、免费项目、报销方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
(二)市民政局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市财政局要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四)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