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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关于对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给予奖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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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活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向社会广泛征集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非法猎捕、杀害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性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立行政案件查处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立刑事案件查处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三)同一线索分别被多人举报的,按举报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线索由两人或多人共同举报的,奖励金额由所有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750-8908216(24小时值班电话);

  (二)现场举报:鹤山市林业局。

  (二)来信举报: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号鹤山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邮编:529700)。

  四、奖励领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号鹤山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提交领奖信息,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本公告所指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育的上述物种。举报线索征集范围为鹤山市辖区内。

  (二)举报需实名制,举报人需提供详细、准确的线索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违法情形,尽可能提供如照片、视频、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及可能的涉案人员、车辆等信息。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对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鼓励广大群众勇于揭发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本公告解释权属鹤山市林业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