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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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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地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2.林地性质可以改变吗?

  答: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需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议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三种举措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还是属于其他什么性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九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4.对于已发生的林业违法行为,其违法时间如何认定?

  答:(1)一般情况下的违法时间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时间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复函》(林办发〔2018〕99号)提到:“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时效是否存在连续状态,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规定来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考量。究竟是以行为的连续状态来判断,还是以一次性的终了状态来界定,需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展开具体分析。

  5.殡改政策实施前和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前便已修建在林地的老坟,在政策实施后因老化进行修复,没有扩大面积的,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1998年4月29日修订后,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自1998年7月1日实施。对1998年7月1日以前的老坟进行修复没有新增使用林地的,不属于新增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6.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情形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一倍以下罚款是指什么范围,可以罚款0.01倍甚至更小吗?

  答: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较轻情形是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至于一倍以下罚款的具体范围,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裁量确定。

  7.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又涉及毁林的行为,能否进行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高的规定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又涉及毁林行为的,涉及行为罚应当按照不同条款全部予以作出,财产按罚款高的规定处罚。

  8.请问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时,林木(桉树)价值是按照原木材积的价值为准吗?需要把枝丫材的价值一并算进去吗?

  答:关于滥伐林木的林木价值认定,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十七条“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第十八条“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问题,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9.假如农村村民在林地上建成四层钢混结构楼体,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还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等。

  10.未经审批进行林地开垦,造成林木和林地毁坏,但未破坏林业生产条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还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在行政处罚时请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11.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项目和森林抚育项目是否属于森林碳汇工程?

  答:2012年我省启动了实施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规划,2012、2016年分别印发《广东省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规划(2012-2015)(2016—2020年)》,实施以消灭宜林荒山,改造残次林、纯松林和布局不合理桉树林为重点的森林碳汇造林。2017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启动实施全国海防林三期工程,省林业局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启动实施新一期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可见,森林碳汇工程与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在建设范围上虽有一定重叠,但并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森林抚育,是指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视情况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森林抚育与森林碳汇工程不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12.是否有关于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政策文件?

  答: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规定,省级公益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 第(一)款:“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珠三角6市按照国家标准下限的2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如既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又属于省级公益林林地的,则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4倍征收。

  13.广东的古树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古树名木保护专章“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及《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 2737—2016)和《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LY/T 2738—2016)的相关规定,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树龄在100以上的树木可认定为古树,古树依法定程序认定,古树的认定不涉及古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相关规定。

  14.列入保护的古树,周围还能进行生产活动吗?

  答:列入古树保护目录后,古树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禁止在古树保护范围内实施破坏古树生长环境的行为,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坏古树生长环境等行为。属于农村传统果、茶树等经济树种,仍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古树名木,在不破坏其生长环境和正常生长的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依照经营习惯或者技术规程采摘花果叶,进行施肥、修枝、防治病虫害等活动,但不得进行整株更新。

  15.如何更快查阅广东古树名木具体信息?

  答:古树名木具体信息可在广东省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网址为:http://gsmm.lyj.gd.gov.cn/public/map?gdbsTokenId=null。

  16.营造林项目按《广东省林业造林管理办法》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编制营造林作业设计后,是否还需再委托具有审图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答:作业设计编制后,一般不需要另委托具有审图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具体请咨询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

  17.在营造林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指的是什么?

  答: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必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内容。具体内容、相关要求和计算系数可以参照《广州市营造林工程造价综合定额》(2013年)执行,但应遵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按实际需要进行计算。

  18.现在《广东省营造林工程定额与造价》(DB44/T 773—2010)中的规费应计取哪些项目及相应费率是多少?

  答:规费是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等。具体内容及相应费率按照工程所在地规定计算,可详询当地税务部门。

  19.《广东省营造林工程定额与造价》(DB44/T 773-2010)P3第5.5点利润计算标准为“利润标准小于或等于30%计算”。现在编制营造林项目时,利润率取多少合适?

  答:利润是指施工单位完成所承包的营造林工程所获得的合理盈利,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反映了承建单位在承包工程中应合理收取的酬金。利润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基数计算,《广东省营造林定额与造价》(DB44/T 773—2010)中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工程利润,利润率应当小于或等于30%。该利润率是指导性标准,供工程承发包双方参考,实际操作中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20.省营造林定额中的林地清理定额“Z1-2”是否包含林地内原有废旧树木(病害和严重退化树木)砍伐?

  答:根据《广东省营造林工程定额与造价》(DB44/T 773-2010)中“表 A.1营造林工程用工定额标准表”,林地清理包括:(1)除杂工作内容:清除杂草灌木,分散堆沤;(2)炼山(需经审批)工作内容:火烧后清理。不包括林地内原树木(病害和严重退化树木)砍伐。

  21.绿化造林项目设计和监理应如何计算收费?

  答:作业设计和工程监理是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重要环节。各地可参照《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文件确定指导价,综合考虑项目具体情况,协商林业项目作业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具体费用。

  22.广东现在还能种桉树吗?

  答:根据《关于发展桉树人工林的意见》(粤林函〔2006〕374号):“(一)桉树人工林种植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划定的商品林区内,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特别是水源涵养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种植桉树。(二)桉树人工林种植应选择在宜林荒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低效林地种植为宜,不得毁林造林,绝不允许毁坏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种植桉树。不应在气温较低的山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第一重山和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带种植桉树。”此为桉树人工林种植的禁止性文件。此外,还需要考虑种植桉树的地类性质、桉树种植的数量和是否属于经营性种植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23.一般种植乔木的最佳种植密度是每亩多少棵?

  答:造林密度应综合考虑立地条件、树种特性、培育目的、经营水平等因素确定,不同区域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初植密度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国家储备林可持续经营指南》等相关技术文本确定。

  24.当前广东省由政府组织的造林模式有哪些?造林有补助吗?

  答:当前广东省由政府组织的造林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并组织的造林模式,该类造林以提升公益林质量为主要目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根据造林绿化相关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树种选择以乡土阔叶树种和珍贵树种为主;另外一种是先造林后补助模式,即造林主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造林申请,按照要求的树种配置模式造林,经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相关要求可查阅《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广东省先造林后补助管理办法》。

  25.财政资金投入造林项目选取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改造,需先采伐原有林地的林木(马尾松)后补植乡土阔叶树种,关于补植后的林木权属,应该归国家所有,还是原林木权属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财政资金投入造林项目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直接导致林木权属转移。综上,财政资金在集体林地投入的造林项目,补植后的林木原则上归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或原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有协议约定或特殊政策规定的从其约(规)定。

  26.占林项目变更是如何计算定额?

  答:根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使用林地定额指5年周期内以及每年度国家允许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额。对项目变更占用林地定额,减少部分与新增部分相抵扣。

  27.建设项目涉及临时占用省属林场的林地,前期是否需要提供工程临时占用林地资产评估报告及补偿方案?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点第4条: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因此,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用地单位应向国有林场支付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目前我省没有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费用标准,可由国有林场与用地单位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补偿评估。用地单位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金额,确定补偿费用支付给林场。

  28.请问年产矿50万吨以上的采石场是否属于大中型矿山,该石场是否可以申请使用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的林地?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有关规定,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砂、石等项目不能使用Ⅱ级保护林地。

  29.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到期,现因项目需要继续占用林地,该项目办理延期的具体流程及手续是怎样的?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第四点第三条规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请与原审批机关确认是否符合延续使用条件。

  30.临时占用林地、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场需提供的林地补偿协议,请问这份林地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包含什么?

  答:使用国有林场林地补偿协议一般包含用地情况、补偿金额、收益归属、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相应的附图或附件、不可抗逆因素条款等内容。我省国有林场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国有林场所属的上级部门管理要求,结合不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应的用地补偿合同。

  31.对于建设项目是否可使用天然林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根据《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依据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物种珍稀性等因素,将位于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并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天然林,以及保存完好的原始林,确定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重点保护区域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供水和保护水源的设施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天然林地”

  3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应如何申请?

  答: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全部下放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林函〔2019〕132号)规定,广东省林业局于2019年5月1日起,将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给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余临时占用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请径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33.在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许可时,在双方有相关协议的基础上,是否允许委托其他法人单位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建设单位)来申报有关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凭资质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材料,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已明确用地单位,对于是否允许委托其他法人单位作为项目申请单位,需根据双方之间协议是否明确相关办理事项来判断。

  34.村民自费想将一条一米左右宽的山路拓宽,大概有五六百米,打算拓宽到两米半左右,连通附近几个村庄,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有关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35.《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中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指企业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6.一般商品经济林,低质低效的桉树林(属于四级林地)以及撂荒的荒地,是否可以做林光互补复合型项目?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有关规定,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结合广东实际,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只可使用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使用地类为乔木林地建设光伏方阵。

  37.农村个人非法占林建坟(非经营性)属于“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吗?

  答:农村个人非法占林建坟是违法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2)《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所谓“毁坏”林木行为,是指致使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造成林木死亡等情形。非法开展上述活动,造成林木损坏的,即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3)《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38.划入生态林是否需要征得林地所属的村小组同意?

  答:根据有关规定,界定公益林要经其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

  39.森林按照用途科划分为哪几种类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森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40.非林业管理的林地指的是什么?这些地类是属于哪些部门管理?

  答:如果该地块没有林权证,一般不属于林地,是非林地上的森林。另外,目前林权证登记权已归属自然资源部门。

  41.“造成林木毁坏”包不包括非林地上的林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造成林木毁坏”不包括非林地上的林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赋予的权利,对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而非林地上的林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其次,关于第七十四条“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并可处相应罚款。第七十四条执法主体是林业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只是对林地上林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的毁坏林木,应是林地上的林木。

  42.林地毁坏(区分林木毁坏)的标准是什么?

  答:2020年5月29日,司法部发布行业标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意见的要求,适用于破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从五个方面明确了耕地和林地严重毁坏程度判断标准:(1)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2)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开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破坏,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3)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被破坏,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可判断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4)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的,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可判断林地被破坏;(5)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及其他污染物的,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判断土地种植条件是否遭受严重毁坏。

  43.涉及林木毁坏时,应如何鉴定评估林木价值?

  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毁坏林木的价值”是指毁坏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定价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主管部门定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公布),可以参照执行。 

  44.人工商品林主伐一年内连片皆伐面积不能超过多少?

  答:人工商品林主伐一年内连片皆伐的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粤林规〔20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商品林主伐,采用皆伐方式作业的,坡度小于(不含)25°的一年内皆伐的最大面积为 30 公顷,坡度大于 25°的一年内皆伐的最大面积为 20 公顷,坡度超过 35°的 不得皆伐。因集约经营需要,并做好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但连片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100公顷以内。

  45.砍伐指标如何调配?

  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规定,“十四五”期间年采伐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商品林采伐限额不能在县区间调整使用;符合相关条件的,采伐限额可在县域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

  46.如何办理自留山树木砍伐?

  答: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林木采伐已经下放到地方,具体请您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47.在广东省林业局用林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上的林地管理类型为非林业部门管理,请问采伐这片区域上的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吗?

  答:采伐证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48.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谁决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49.林业图斑销案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开展2024年全国林草执法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4〕61号)有关要求,依法查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违规图斑,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要限期恢复林草植被,确需使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限期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确保整改到位。

  50.林地权属登记确权事项现归哪个部门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51.地类为“无立木林地”,应当按照《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哪一档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答:据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规定,结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B44/T 2149-2018),其他无立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参考如下:(1)因实施造林更新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其他无立木林地,按造林更新前地类标准征收。(2)具有合法手续由其他地类转为其他无立木林地的按现状宜林地标准征收。(3)其他类型的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52.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国有林地上的林木砍伐,土地暂未硬底化仅覆盖绿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还是滥伐林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具体违法行为的种类,需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

  53.广东省天然林是否可以参照公益林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答:天然林是天然起源的森林,是森林的自然属性,主要通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进行核定。因此,天然林是不可以参照公益林调整办法进行调整的。

  54.如何界定公益林和商品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55.对于市级公益林,缴纳植被恢复费应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市级公益林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可询市级公益林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56.公益林是如何划分森林类别的?

  答: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规定:森林类别是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公益林进一步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重点公益林(地):位于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封禁的公益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均为重点公益林,其他还包括:(1)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2)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3)国家三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地;(4)干扰程度较轻且集中连片的原始林;(5)大中型城市及城乡接合部;(6)流程5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以及流程10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上游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7)库容1亿m3的水库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8)山区或沙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6—12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10m以内地段;(10)流程1000km以上河流流域分水岭;(11)绿洲植被生长区;(12)城镇饮水区;(13)山体坡度大于35度以上地段;(14)季降水变率70%以上的地区;(15)地表侵蚀达到强度侵蚀程度地区(出现沟蚀,重度面蚀,沟壑密度1~3km/km2,沟蚀面积15%~21%;其它地区表土层保留<1/2,沟壑密度<2km/km2);(16)石质山区及岩石裸露程度大于40%的地区;(17)5m/s以上风天数>50天/年的区域;(18)一般荒漠化地区,包括沙化、漠化、石化、盐碱化地区。一般公益林(地):除了上述公益林外,位于一般保护地区,实行普遍封管的公益林(地)。

  57.国家二级公益林可以改种果树吗?

  答:国家二级公益林不可以改种果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三条规定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因此,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改种果树,不符合此条规定。

  58.公益生态林改种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公益林中的乔木林改造为竹林、灌木林。更新改造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必须符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此外,公益林采伐需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规定。

  59.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一般和特殊)发放到村小组的集体资金,是否有规定集体要怎样才能使用?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根据林改政策,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要将原补偿给村(组)集体的损失性补偿的70%以上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发放到户,30%留用村(组)集体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60.哪几类人能获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

  答:依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第十一条规定: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助对象为:(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国有、集体林场林地林木的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如属于以上五类补偿对象之一,则可以领取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如不属于,则不能领取。

  61.种植的人工商品林被纳入生态公益林,能否申请采伐指标?如何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实施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的,应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相关标准,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相关规定。申请公益林采伐指标,可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62.生态保护林林地租约到期后,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第三百三十二条,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有关规定,原已办理林权证的林地林木依法依规可以进行流转。原已办理林权证的集体林地、林木(生态公益林性质)进行流转,不需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但其流转和登记必须遵守流转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流转的林地,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落实林地经营权,依法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及相关材料等问题可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63.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具体可如何使用呢?

  答: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对于村集体提留的损失性补偿,经当年度村集体决策同意后,优先统筹用于支持村内公益林相关的林下经济或林业产业发展,并逐级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综上,对于个人所有的损失性补偿资金由补偿对象自行使用。

  64.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是什么?补助对象是哪些?

  答:《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明确规定,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助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65.因科学考察需要,需在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用来制作标本,特咨询需要去哪里办理什么手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地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办理,考察期间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并在科研考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提交科研成果副本;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需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委托按权限和要求审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66.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二级野生保护植物按药品标准炮制成中药饮片的品种,是否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人工培育成功的植物出售、购买不用办理行政许可。为了与野生种类进行区分,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人工培育地(或机构)相关证明、人工培育档案、技术专利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材料,以备查验。涉及植物制药及药品的,请按药监部门的规定执行。

  67.植物新品种应如何转让授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68.销售冬虫夏草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需要销售野生冬虫夏草的,须提供采集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因广东省无野生冬虫夏草分布,采集证具体办理手续请咨询冬虫夏草原产地林业主管部门。

  69.如何办理植物出口手续?

  答:出口不同种类的植物要求不同。其中:①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内的植物,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按照“受委托实施的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办理行政许可。②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③出口非国家重点保护及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无需在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但有一些例外情形:如涉及需要保护的植物种质资源、专利保护等。④活体或部分标本类型需要办理植物检疫。具体要求请参阅国家林草局或者广东省林业局网站。

  70.原产于境外的附录一附录二观赏植物,个人可以自由购买吗?

  答: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禁止进出口公约附录一物种贸易,限制进出口公约附录二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71.竹鼠可以养殖吗?

  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对包含竹鼠在内的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明确了分类管理范围,其中,竹鼠属于“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范围,但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进行养殖。同时,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开展检疫检验。

  72.遇到受伤、迷途的鸟类等动物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向广东省野生动物监测救护中心(联系方式:020-87053165)或者所在地林业局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当地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咨询。

  73.个人要如何才能饲养鹦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的相关规定,人工繁育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其人工繁育活动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目前我省已委托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具体可咨询所在地林业部门。此外,个人可以购买人工繁育、合法来源且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试点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进行监管。具体请咨询各地林业主管部门。

  74.若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广东省已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上述2项行政许可。具体请咨询各地林业主管部门。

  75.三有保护动物是否可以养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人工繁育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谱系、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开展检疫检验。

  76.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如何流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熊、麝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药用规定,参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公开的有关政策法规。

  77.进口非洲鸵鸟皮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吗?

  答:非洲鸵鸟的仅阿尔及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马里、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尼日尔、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和苏丹种群为CITES附录Ⅰ物种,禁止商业贸易。如因其他目的进口其皮张,须首先向我国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已委托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进口业务需要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除上述国家外的其他所有种群都未被列入附录,其皮张进口不用到林业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但需要办理动物检疫手续。

  78.蛤蚧销售需要备案吗?

  答:蛤蚧一般指大壁虎,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我国境内野生蛤蚧。如在我国境内出售、购买、利用来源于国外进口的蛤蚧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广东省已委托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可追溯。详情请咨询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79.蛇类制品可以售卖吗?

  答:蛇类制品需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标识,参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具体请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80.浣熊等外来物种可以自主饲养吗?

  答:浣熊属于外来物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人工繁育等相关手续。如个人养殖浣熊等动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详情请咨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81.进出口并售卖动植物标本是否合法?

  答:进出口、出售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根据具体物种确定具体情形的合法性,其中:(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植物标本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否则违法。(2)进口国家重点保护但非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动植物标本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要遵守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3)禁止出售、购买原产于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般包括人工繁育种群)、植物(不包括人工培植种群)标本。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般包括人工繁育种群)、植物(不包括人工培植种群)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仅动物),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4)出售、购买自国外进口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经核准)的野生动物标本,需取得行政许可。(5)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6)进出口或售卖非国家保护且非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动植物标本,不需要取得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但需要遵守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

  82.《广东省红树林生态修复技术指南》中定额包含什么工作内容?

  答:2022年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出台《广东省红树林生态修复技术指南》,对红树林生态修复部分工序的用工量定额和工程造价提出参考标准,主要包括生境修复、苗木种植、管护、间接费用等内容,一般滩涂红树林营造造价参考为2.3万~6.2万元/亩,困难滩涂红树林营造为4.3万~7.9万元/亩。具体造价地方可根据修复区域当地情况、施工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

  83.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该是由林业部门执法还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

  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管协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因此,实际操作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由相应规定的执行部门处罚。

  84.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市、县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因此,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市、县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应报原批准机关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实际操作过程中,须注意历史原因部分县级森林公园原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85.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一热门景点,当地政府希望将该景点申报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是否可以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因此,申报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应避让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

  86.建设项目需涉及自然保护地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因此,建设项目应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地。如重大工程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建设的,需编制项目选址唯一性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取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根据《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工作。

  87.林业股权证与林权证有何区别?

  答: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是根据权益平等的原则,依法将本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已确认权属的山林采取“联户合作、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是持证人依法享有林地共有经营权、林木共有权、收益分配权的凭证。林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3年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前,一般称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此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88.原已办理林权证的林地林木还可以进行流转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89.对于未分到户的村集体林地,承包给非本集体成员,剩余承包期少于10年,是否可以提前延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后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90.种植油茶可以投保的条件是什么,有无密度株数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油茶保险实施方案》,种植的油茶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1)生长正常,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2)新种植的油茶品种属于国家和省主推品种,或者经试验适合当地种植,苗木来源符合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且树龄2年(含)以上的。(3)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投保人应将其同一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或承包合同内且集中连片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茶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91.国有林场如何界定?是否土地权属为“国有”才能认定为国有林场,或者是各地不同级别的林场都为国有林场?

  答: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我省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分为省属、市属和县属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大部分属于国有林地,但也有部分林场存在代管、经营集体林地的情况。林地权属属于“国有”的林地,也不一定由国有林场负责管理和经营,如铁路、军队、农垦、国有林业企业等部门也存在管辖国有林地的情况。

  92.国有林场改革后,一些地方的林场仍然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吗?

  答: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国有林场承担了社会服务职能。2015年我省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广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国有林场管理体制,要求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办社会的职能,将国有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国有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9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在有效区域外使用吗?

  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在发证机关核发的有效区域内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可向发证机关咨询。

  94.如何才能引进植物种子或者苗木小苗?

  答:引进植物种子或者苗木小苗属于进口业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规定,取得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进口业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和第四款“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办理或者不需要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将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要求、材料格式、办事流程等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相关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查询。

  95.如何定义果树苗木?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果树苗木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林木苗木种类之一。

  96.广东省林业造林管理办法中的苗木“两证一签一说明”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两证一签一说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在苗木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出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植物检疫证书(原件)”“苗木标签(原件)”“使用说明(原件)”。

  9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证书” 如何申请?

  答: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不是承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目前,广东省林学会会对入会的单位会员发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证书”,如何办理可登录广东省林学会官网(www.gdfst.org)获取。同时,针对国家取消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广东省林学会也提供了应对措施:一是暂停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作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认定的硬性条件;二是正在修改完善广东省地方标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DB44/T 1919—2016),正式取消相关限制。

  98.应该如何判定是否引起“森林火灾”?

  答: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主要判定标准为:林地内林火行为是否失去控制并对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危害和损失。

  99.是否有量化的判定标准或者对“森林火灾”的明确定义?

  答:目前我国森林火灾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般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较大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上文所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0.专职护林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专职护林员作为管护员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防火、巡山护林、病虫害监控、林业政策法规与规定宣传等工作;发现和制止野外违规用火、盗砍滥伐树木、毁林开垦、乱采乱挖、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规放牧等各种涉林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涉林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