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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木采伐审核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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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我市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特制定如下审核审批制度。

  一、申请受理。采伐申请由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受理。森林资源管理股对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送来的采伐申请进行资料收集整理,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并退回申请人。

  二、采伐初审。受理的申请由分管森林资源管理的局领导、森林资源管理股股长、采伐业务负责人进行初审。根据年度采伐指标数量,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防洪抢险救灾优先,森林火灾、病虫害林木改造优先,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优先,患病困难群众优先,涉及社会维稳工作优先,树龄成熟优先,申请时间顺序优先等原则对已受理的采伐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和采伐计划。

  三、采伐审核。采伐审核由局审核审批小组负责。根据初审意见和采伐计划,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审核决定。原则上每季度审核一次,特殊情况可视实际需要提前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采伐申请,由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审核通过的采伐申请,送市政府审批。

  四、采伐公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采伐申请,由我局交所在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采伐发证。公示无异议的采伐申请,由森林资源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其它规定。非林地的采伐申请,由局审核审批小组负责审批;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采伐申请先由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营林科技股)提出更新改造计划,经局采伐审核审批小组同意后,按《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7]4号)的规定向省林业局申请办理采伐证。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