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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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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江门、市委、市政府以及鹤山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镇将于2017年10月份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为把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管理保护水域岸线、强化执法监管”为指导思想,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治,属地负责的工作格局,形成有专人负责,有监测实施办法、有监督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的河库塘保护与管理体系,为我镇实现河库塘功能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严格遵循河库塘自然规律,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河库塘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规划约束,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促进河库塘休养生息,发挥河库塘生态效益,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和谐相处。

(二)系统治理,统筹均衡发展要素

牢牢把握山水林田库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城镇和乡村、流域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统筹水的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的一体化管理,构建生态良好、蓄泄兼筹、循环通畅、多源互补的河库塘水系。

(三)党政主导,构建合力共治体系

全面构建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镇、村(居)两级河长组织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实行联防联控,形成“党政齐抓、上下共管”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做到高位推进、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合力共治。

(四)强化监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依法治水、科学管水,建立健全河库塘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价,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激励问责。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10月份,全镇境内河库塘全面建立河长制,构建镇、村(居)两级河长组织体系。

从2017年起,逐年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的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基本形成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河库塘水生态环境和水安全保障体系。

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与率先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河库塘水生态环境和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总目标。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库塘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库塘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组织体系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龙口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镇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驻村班子和镇纪委、镇党政办、镇组织办、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国土所、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镇经促局、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教办、龙口检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村(居)委会书记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镇河长制办公室,作为镇委镇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构建龙口镇两级河长体系

建立镇、村(居)两级河长体系,设置原则如下:

1.河流河长

由镇委书记担任总河长,镇长任常务副总河长。

2. 村(居)河长

河流流经的村(居)分别由镇驻村领导和村(居)委书记担任河长。

3.水库(山塘)河长

水库(山塘)河长,由水库(山塘)所属行政村驻村领导和村(居)委书记担任河长。

4.河流沿途村(居)委设河段专管员,保洁员;水库(山塘)管理单位设专管员、保洁员。

(三)设置“河道警长”

镇派出所所长担任镇级河道警长;村级河道警长由负责该村治安的警员兼任。

(四)明确工作职责

1.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镇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行河长制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

2、部门职责:

镇纪委、检察室负责河库塘管理保护相关执法监察、行政问责以及综合管理工作。

镇组织办负责指导建立“河长制”干部考核制度,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镇党政办负责组织河库塘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城镇建设与环保局负责协调相关规划,推进河库塘管理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有关重点项目建设,研究制订河库塘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牵头全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协调全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负责指导协调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指导镇区内河库塘违建整治和河库塘保洁工作,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

镇教办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学生河库塘管理保护教育活动。

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塘环境、涉水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镇财政所负责落实镇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建立河库塘管理保护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协调落实河库塘管理保护、治理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及时组织绩效评价。

镇国土所负责协调河库塘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协助划定河库塘管理保护范围,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工作。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涉河库塘建设项目管理、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水域岸线登记及保护、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库塘水工程建设、监管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

镇农办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塘沿岸绿化、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开展畜禽养殖业整治。

镇经促局负责对镇内企业的监管和宣传。督促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过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严格把控新项目的准入制度。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顺利实施。

3.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对本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负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拟订河长制相关监督、管理、考核标准及办法,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组织实施考核、督察、验收、信息共享等工作。按照“一河一策”、“一库一策”原则,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库塘河长制实施方案。

4.河长职责。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

河库塘各级河长职责如下:

镇级河长侧重于“管控维护”,主要负责责任河库塘的保护、治理与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入河(库、塘)排污监管、河道(库、塘)整治与养护、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整治等,督导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协助市级河长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村(居)级河长上报反映问题。

村(居)级河长侧重于“巡查保洁”,主要负责责任河库塘的日常巡查、河(库、塘)面保洁、沿岸垃圾处理等工作,监督举报入河(库、塘)排污口违规排污、水事违法事件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河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河道警长职责。镇总河道警长、村级河道警长协助河长做好所辖河库塘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涉河、涉水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同时为截污治污、水域管理、清障拆违、采运河砂等涉水管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五、主要任务

(一)镇级河长主要任务

对镇内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将各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级河长,解决治水工作中的矛盾和难点,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年度水质改善目标。

(二)镇“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任务

主要协助“河长”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镇内河库塘污染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全镇河道污染现状及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档案,增强整治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制定具体河流的“河长制”实施细则。按照尊重规律、科学治水、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实施“河长制”的每一条河流制定科学系统、针对性强的“河长制”实施细则,明确河流治理责任人、水质达标时限、关键治理路径、主要工作任务及具体奖惩办法。

3、下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根据河流治理实施细则下达年度治理目标及工作任务,年度目标任务应包括具体任务项目及水质目标。

4、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目标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确保“河长制”以考核为抓手,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总结“河长制”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全镇“河长制”实施情况,并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

6、完善“河长制”相关信息公开。并在河涌岸边显著位置,树立“河长制”公示牌,明确“河长”职责、负责河库塘的范围、河库塘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委镇政府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细化实化主要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安排,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立工作制度

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党政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机制,合理高效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河长牵头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汇报河长制推行及河库塘管理保护情况;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查工作,督查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相关部门。

(三)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河长制考核体系和奖励问责机制,结合不同河库塘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绩效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实行严肃追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动群众,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为群众参与河长制工作提供便利,拓宽公众参与河长制工作的渠道。通过信息公告栏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河长职责、管理范围、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水生态文明和河库塘健康教育,树立河库塘管理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河库塘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库塘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