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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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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鹤山市科工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草拟了《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邮政编码:529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gsw@he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2019年9月18日      

 

鹤山市科技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江科[2004]92号)、《江门市科技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江门市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江科[2013]96号)、《鹤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鹤府办[2018]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度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工商务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科技发展而设立的本级专项资金,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专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项、鹤山市科技项目资金、江门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安排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或行业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属于所属镇街科技型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规上企业必须配合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每年的研发经费统计和相关科技年报;必须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等;没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相关检查、不报送相关科技报告的;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保障自筹资金或执行科研进度的;项目到期拒不接受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成果造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补助的;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套取、骗取、转移、挪用、贪污财政经费的;其他应当列入科研失信行为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申报项目期间至资金划拨期间仍在进行正常的研发活动,且没有发生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上级部门、本级部门的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当年工作重点,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报鹤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已在我市科工商务局备案,主要服务于我市企业的科技项目服务公司。

第七条  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等科技评价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等科技评价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额的5%。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9.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费和科技交流费。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费用,以及开展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支。

10.经市政府批准的科技项目贷款贴息。

11.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具体按照各子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条  每年市科工商务局通过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等相关媒介将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各子项目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江门市科技业务平台或相关科技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平台申报。

第十一条  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划拨:

1.各子项目待市科工商务局通知后统一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申请,填写科技项目申报资料并附有关附件材料。

2.鹤山市本级科技项目由科工商务局进行初审、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项目筛选;上级科技项目由科工商务局进行初审,由江门市科技局及广东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企业名单。

3.对项目进行审定后,由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账号信息。科技专项资金由财政局进行统一划拨。

4.项目承担单位需签订鹤山市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并严格按承诺书内容及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每项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情况、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方向等。

2.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是否符合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检查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终止或变更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市科工商务局提出终止或变更申请,在市科工商务局做出终止或变更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除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工商务局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则全额收回补助的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各级科技项目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