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关于做好2018年鹤山市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关于做好2018年鹤山市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和《印发<江门市关于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教发字[2013]20号)的精神,实现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镇(街)、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义务教育学龄(小学为年满6周岁)的户籍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以及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公平接受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测)试。

  (二)严格控制班额,规范编班行为。各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6】107号)的要求,从2017年秋季开始,一年级和七年级班额要达到省定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准超班额收生;不准违规招收择校生;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本招生区域内应接收的学生;不准拒绝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必须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非起始年级已经达到或超过标准班额人数的,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三)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根据招生工作通知要求,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的招生工作细则,并负责统筹组织本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新生入学工作。各镇(街)、学校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在满足学区适龄儿童入学基础上,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次序做好招生工作。不符合入学条件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可自行联系民办学校入读或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1、一年级的招生安排:

  (1)招生对象: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即年满6周岁)具有正常生活学习能力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不能复读,因此,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再报名入读一年级。)

  (2)各镇(街)中心小学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和招生计划,合理划定各小学的招生学区地段,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学位分配。学区适龄儿童提交资料(见附件1),提交和审核时间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确定并作公示。各镇(街)在6月30日前完成学区生的注册入学工作。

  (3)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所属镇(街)中心小学提交学位申请。5月30日前完成申请资料的提交(需提交的资料要求见附件2)。各镇(街)中心小学审核学位申请资料,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各镇(街)中心小学统筹安排并作公示。招生结果于6月30日前由招生学校通知学生家长。新生按指定时间带齐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能录取的由各镇(街)中心小学通知家长。

  ①政策性借读生: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之一的非鹤山市户籍适龄儿童(见附件2序号1-6)可安排入读公办小学。

  ②普通借读生:在我市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异地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见附件2序号7),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入读公办小学。

  (4)残疾适龄儿童

  患有视力、听力、智力等残疾、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和生活的适龄儿童,建议选择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通过送教上门接受义务教育。

  2、七年级的招生安排

  (1)在本市就读的各镇(街)公办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入读本镇(街)初中,未在户籍地就读六年级的学生可申请回户籍地所在镇(街)入读初中(以4月30日前的户籍资料为准,逾期迁入的纳入原户籍的招生范围)。其中,鹤城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入读鹤山市第二中学,双合镇和宅梧镇两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入读鹤山市第三中学。

  (2)在外市就读的鹤山户籍(以4月30日前的户籍资料为准,逾期迁入的按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办理)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如要求回鹤山市升读初一,原则上回户籍所在镇(街)入读初中,并在5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镇(街)所属初中提出申请(逾期不接收)。如户籍所在镇(街)的镇属中学学位不足,由教育局根据全市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3)2018年秋季,申请在沙坪入读初中的沙坪街道辖区内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和申请回原籍就读的沙坪籍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将安排入读沙坪中学和沙坪实验中学。沙坪中学和沙坪实验中学将采取统一电脑随机派位的办法,确定录取学生名单。

  (4)符合条件的外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按居住地就近入学,若居住地所属初中学位不足,由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全市统筹安排。

  3、咨询电话:

  招生单位

  地    址

  咨询电话

  鹤山市沙坪街道中心小学

  鹤山市沙坪街道富华路99号

  0750-8983259

  0750-2638581

  鹤山市龙口镇中心小学

  龙口圩镇协华小学内

  0750-8738996

  鹤山市雅瑶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雅瑶镇宝瑶小学

  0750-8288566

  鹤山市古劳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古劳镇龙溪小学

  0750-8766527

  鹤山市桃源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桃源镇桃源小学

  0750-8211311

  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鹤城镇城中路120号

  0750-8388550

  鹤山市共和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共和镇共和中心小学

  0750-8300345

  鹤山市址山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址山镇教育路教师村

  0750-8655402

  鹤山市宅梧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宅梧镇宅梧小学

  0750-8633549

  鹤山市双合镇中心小学

  鹤山市双合镇信用社后

  0750-8636341

  沙坪实验中学

  鹤山市沙坪实验中学

  0750-2638352

  沙坪中学

  鹤山市沙坪中学

  0750-2638829

  雅瑶中学

  鹤山市雅瑶镇元岗仔

  0750-8283752

  古劳中学

  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

  0750-8811722

  龙口中学

  鹤山市龙口中学

  0750-8763519

  桃源中学

  鹤山市桃源中学

  0750-8211326

  共和中学

  鹤山市共和中学

  0750-8319882

  址山中学

  鹤山市址山中学

  0750-8317038

  鹤山二中

  鹤山市第二中学

  0750-8389843

  鹤山三中

  鹤山市第三中学

  0750-8632045

  鹤山特校

  鹤山市特殊教育学校

  0750-8838625

  各镇(街)中心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细则,报教育局备案。招生工作细则尽量细化,包括各校招生计划数、学区划分、招生日程安排、报名的时间和地点、招生具体办法及投诉咨询电话等,做到“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做好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成立2018年鹤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布置、指导和监督今年的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具体指导本镇(街)招生的各项工作。各镇(街)教育助理和中学校长为本镇(街)招生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镇(街)招生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及群众关心的问题,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宣传栏、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各镇(街)要加大对今年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好学校教师会和家长会,认真细致做好广大师生、家长的解释工作,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让广大家长了解招生信息、掌握招生政策、心中有数,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推进“阳光招生”工程,严肃招生纪律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教基厅【2018】5号),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工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镇(街)、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细则、招生咨询投诉电话。严禁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届小学和初中毕业生的信息提供、倒卖给其他招生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当事人或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家长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入读公办学校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报名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不再受理“户籍地址”等的变更手续。

  教育局设立招生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电话:0750-8882753、0750-8883542。

   

   

  附件:

  1、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需提交的资料

  2、非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条件及审核资料明细表

  3、鹤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说明

     

   

   

  鹤山市教育局

  2018年3月8日

   

   

   

   

   

   

   

   

   

  附件1、

  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需提交的资料

   

  类 别

  核查证件(原件)

  提交的资料

  (复印件)

  备  注

  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学区生)

  1、户口簿

  2、预防接种证明

  1、《户口簿》:首页和户主页、报名对象页、父(母) 页

  2、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复印件需由家长加注“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签名确认)

  若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要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出生证。

   

   

   

   

   

   

   

   

   

   

   

   

   

   

   

   

   

   

   

   

  附件2、

  非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条件及提交资料明细表

   

  序号

  类别

  对象

  核查证件(原件)

  提交的资料(复印件)

  备注

  1

  政策性借读生

   

  现役军人的直系适龄子女

  1.户口簿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1、适龄儿童的父(母)服役地、服务工、务工地在鹤山市对应的镇(街)。

  2、若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

  3、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4、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2.军人证明

  部队的现役军人证明材料或现役军人证件

  3.居住证明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2

  高层次人才的直系适龄子女

  1.户口簿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页

  2.人才证书

  鹤山市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或鹤山市专业人才特聘工作证

  3.居住证明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3

  对经济建设有杰出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1.户口簿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2.居住证明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3.经济证明

  经镇(街)有关部门确认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如验资证明等)。(人员的界定以厂企纳税额计算,起算标准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4

  本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1.户口簿

  领养人和适龄儿童的户口簿首页、领养人页、适龄儿童页

  2.领养证明

  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或核发的领养证

  3.居住证明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5

  父母因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而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子女

  1.监护人、适龄儿童户口簿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监护人页

  2.患病或残疾和委托证明材料

  县(区)级以上民政局证明、县(区)以上残联残疾证明;委托监护人公证证明

  4.居住证明

  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6

  华侨华人、台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1.身份资料

  报名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

  2.监护人资料

  (1)报名对象父(母)委托鹤山市户籍成年人员监护的公证书(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2)监护人户口簿;(3)监护人房产证

  3、华侨、华人身份资料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 

  4台籍人员身份资料

  由县(区)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鹤山台办咨询电话:8882058)

  7

  普通借读生

  异地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

  详见附件3《鹤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说明》

  各镇(街)结合实际采用积分制办法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其他适龄儿童。(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

  1.户籍资料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

  2.就业证明

  (1)就业失业登记证;(2)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附件3:

  鹤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说明

   

  申请在我市范围内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必须向申请入读的学校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 户籍证明: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学生本人户口簿。如报名对象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和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

  ⑴户口簿首页、户主页;⑵报名对象页;⑶父(母)页

  二、居住证明(合法固定住址):

  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和目前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⑵有固定住址所需材料的说明:

  ①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位于申请入读的学校所在镇街的房产证。

  ②属于租房居住的,须提交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由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异地务工人员居住在该居委会(或村委会)管辖范围,且注明其现居住的详细地址、居住年限。

  ③居住单位宿舍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且注明其现居住的详细地址、居住年限,再由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加具居住意见,证实这个企业在该居委会管辖范围。

  三、就业证明(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

  ①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的且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人社局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鹤山市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执照和纳税证明。

  提供①②的其中一项即可。

  四、其他证明:卫生部门要求的预防接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