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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鹤山市教育局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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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7 年鹤山市教育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内设机构:教育局设8个职能股(室):办公室、人事股(挂教育工会牌子)、计财股、教育股、招生考试办公室、教育督导室(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教研室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1个事业单位,包括:鹤山市教学研究室。

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检查监督;起草地方性的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编制全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教育事业和发展研究,负责教育事业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指导、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检查学校执行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计划完成情况;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4.指导分管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民主管理与监督、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勤工俭学、教育信息化、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5. 组织和指导对分管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6.负责教育系统的党建、工会、统战和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规划和管理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   

7.负责学校的基建投资、事业费预算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8.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的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   

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教育局机关编制26人(其中公务员编制22人),实有在职人数22人,退休28人;下属事业单位教学研究室编制13人,实有在职人数11人,退休12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鹤山教育将紧紧围绕提高教育质量这一战略主题,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1.落实整改工作,优化办学环境

认真落实“创现争先”和“强镇复评”后续整改,主动适应鹤山“东部一体北门户、珠西制造生力军”的新定位,主动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和城市化进程,统筹部署、扎实推进学校和学位发展。各镇(街)要根据《鹤山市教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鹤山市“十三五”期间学校和学位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落实本镇(街)学校和学位发展规划。

要加强部门协调,凝聚多方力量,全面落实重点项目建设:一是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建工程建设(书记工程),9月份前沙坪七小教学楼、运动场,以及校门建设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底前完成峻廷湾小学建设规划和项目立项,并全面开工建设。二是推进鹤山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建设,年底前完成实训车间建设并投入使用。三是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加快鹤山市昆仑学校建设,上半年完成项目立项报建和招投标工作,并正式开工建设;在沙坪街道引进一所民办学校,年底前完成项目选址和建设规划。四是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年底前实现“明厨亮灶”全市学校全覆盖。四是积极推进今年的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鹤山一中陆容章楼的拆建工程,鹤华中学、纪元中学、鹤山职校的电房改造工程,鹤山三中的游泳池及文化广场建设工程,址山镇龙山小学教学楼和新址山小学建设工程,古劳镇龙溪小学教学综合楼及连南小学运动场建设工程,沙坪二小教学楼拆建工程等。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专网和市级教育信息资源平台在服务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

 

2.推进依法治教,打造和谐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抓好教育政务、校务公开,完善学校章程审核备案制度,以及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法保障、积极引导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落实师生学法制度,切实提升师生规矩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

加大教育经费使用监管力度和教育系统财会内审工作力度。今年,我市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幼儿园进行单位财务审计工作,全面规范财务管理,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另外,从今年起,全市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实行饭堂粮、油、菜、肉等大宗货物采购公开招标制度,进一步规范饭堂大宗货物的采购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共享教育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教师支教、交流常态化机制,深化联盟办学、合作办学、结对帮扶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教学成果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覆盖。落实国家扶贫助学政策,组织实施各类助学活动,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继续实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条件。提高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水平,完善留守儿童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7,178.70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17,178.7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万元、教育(类)支出16,855.61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45.8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78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50.48万元。

 

(二)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178.70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15,667.98万元,主要是我局部门预算含全市教育统筹项目,而部门决算统计内容仅统计我局机关及教研室运作经费,故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教育(类)支出中。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及增减变动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万元,占0.03%,比2016年决算数增5万元,主要是创文活动专项经费为新增项目,而2016年部门决算数为0万元,故无法计算增长率;

教育(类)支出16,855.61万元,占98.12%,2016年决算数增15,714.34万元。主要是我局部门预算中教育(类)支出含全市教育统筹项目,而2016年部门决算统计内容仅为我局机关及教研室运作经费,故差异较大。该类支出预算中主要含市统筹教育费附加9,034.68万元、教职工待遇4,276.87万元、学生经费2,865.17万元等全市教育统筹项目;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2万元,占0.01%,比2016年决算数增2万元,主要是文化宣传专项经费为新增项目,而2016年部门决算数为0万元,故无法计算增长率;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45.82万元,占1.43%,比2016年决算数减42.01万元,下降14.60%,主要是2016年决算执行数中含有抚恤金,2017年该部分不作预算,同时2017年养老并轨政策实施后,原由财政直接划拨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转为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划拨;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78万元,占0.12%,比2016年决算数减13.41万元,下降40.40%,主要是受医疗保障缴费政策影响;

住房保障(类)支出50.48万元,占0.29%,比2016年决算数增2.06万元,增长4.26%,主要是人员调资变动影响。

 

(三)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195.5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166.1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58.06万元、津贴补贴37.59万元、奖金955.0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4.94万元、绩效工资1,403.3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4.56万元、职业年金缴费39.9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01万元、邮电费10.0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34万元、退休费132.74万元、奖励金5.07万元、住房公积金50.48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2.96万元;

公用经费29.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8万元、物业管理费1.80万元、会议费0.89万元、公务接待费6.0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0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66万元。

 

(四)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5.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06万元,主要包括燃料费、公车养护维护费、保险费等;公务接待费支出6.01万元,主要包括上级、同级部门交流接待费用、邻近县市的业务交流等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2017 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15.0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            0.4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保持一致。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9.0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6万元,减少原因: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用车,减少公务开支。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6.0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31万元,减少原因: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公务活动,减少公务开支。

 

(五)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六)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部门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鹤山市教育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年收入总预算为18,438.7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178.70万元、专款专用资金收入1,260.09万元;

全年支出总预算为18,438.7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万元、教育支出16,855.61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5.8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9.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0.48万元、预算外支出1,260.09万元。

 

(七)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收入预算18,438.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178.70万元,占93.17%;专款专用资金收入1,260.09万元,占6.83%

 

(八)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教育局 2017 年支出预算18,438.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95.58万元,占17.33%;项目支出15,243.21万元,占82.67%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3.4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局机关正常运行及开展全市中小学开展各项创建工作督导检查。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35万元,主要为政府采购办公设备支出5.35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其他用车1辆为教研室所有,主要用于教研员开展教学教研活动。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10月,按照市财政局要求,2017年校车补贴项目委托广州市中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预算绩效评价,项目金额265万元。绩效评价结果显示,该项目评审等级良好。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专款专用资金收入:填写行政事业性单位当年按规定收取或提取的、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当年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批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当年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本年收入中,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十一)上年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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