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宪法 · 每天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640.webp.jpg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律师解读


朱志强律师.webp.jpg


           

本期解读律师

朱志强



 


  解读:该条表明宪法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首先,宪法赋予公民在合法范围内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必须经正当程序由法定主体批准、决定、执行。其中,逮捕公民仅人民检察院有批准、决定权,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公安机关有执行权。最后,宪法排除其他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合法性,为公民人身自由保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朱志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