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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度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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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6年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是主管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承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有关协调工作。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路政、港口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作。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等。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3个事业单位,包括:鹤山市交通管理总站、鹤山市地方公路管理站、鹤山市港航管理所。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编制51名,实有74人(含在编49人,其他人员25人),退休22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36名,实有97人(含其他人员63人),退休30人。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公共表格    

   

       请点击查看:2016部门预算整改公开表格说明.XLS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485.1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876.53万元,原因是主要减少了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和其他项目支出。

2016年本部门支出预算4485.1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876.53万元,原因是主要减少了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和其他项目支出。

二、 “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6.8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2.4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4.33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56.8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2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42.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75万元,减少原因:加强和完善公务用车的管理,实行统一站点维修、一车一卡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停车场的规定,最大限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4.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49万元,减少原因:减少原因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执行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规范接待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5.7万元,比2015年减少4.13万元,下降6%,减少原因是公务接待支出和公务用车维护费用减少。其中:公务用车维护费5.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0.1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含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合计数1244050元。其中交通运输局政府采购预算数314250元:主要用于购买摄影器材、复印机、电脑、投影仪等;公路管理站政府采购数821700元: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机械、摄影器材、工具汽车等;交通管理总站政府采购数21300元:主要用于购买电脑及打印机;港航管理所政府采购数86800元:主要用于购买电脑、审计评估服务;


   

五、固定资产占有情况:交通运输局共有车辆6台,交管总站4台,公路站3台,港航所2台,总共15台车。其中包括一般公务车9台,执勤执法车4台、公车平台租用车2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1台。

六.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交管总站2016年设置了公交发展专项项目,预算资金34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包括离休费和退休费、抚恤费等。
       (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支出。
       (十五)、交通运输等支出: 反映政府交通运输支出。具体包括:公路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支出:指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方面的支出。涉及本部门的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