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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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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业务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支持索要单位
1失业待遇申领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鹤山市人社局
2住院报销1.疾病证明书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17]47号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章就医管理 第一节 普通住院 第六十六条 
(二)参保人在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后通过转账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因社保卡未制发或遗失的,应提供已申请办理社保卡的银行回执、本人银行卡或本人结算户存折;按规定无法办理社保卡的,转账划入指定账户);
3.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如CT、MRI等);
6.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
7.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
8.其他相关资料。
鹤山市人社局
2.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证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章就医管理 第一节 普通住院 第六十九条  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在本市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备案手续。
(三)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应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继续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四)参保人按规定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按规定执行。
鹤山市人社局
3.市外异地就医证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章就医管理 第一节 普通住院 第七十条 市外异地就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外异地就医包括下列适用范围: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仅限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2.参保用人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应提供用人单位派驻证明)。
3.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同一地连续居住达6个月以上,应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4.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参保人。
5.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参保人。
鹤山市人社局
4.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类住院)《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附件2 第五点其他 (一)各种不育(孕)症、安胎、性功能障碍、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生理缺陷(是按照ICD10国际疾病分类标准,所指的先天性并不影响生理功能和行为障碍的疾病)的诊疗项目。鹤山市人社局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住院)《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附件2 第五点其他 (五)由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而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但因他人违法犯罪、他人责任交通事故,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判仍无法获得责任人赔付者除外。鹤山市人社局
3特定病种门诊申请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种疾病诊断证明原件《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章就医管理 第四节 特定病种门诊  第八十二条  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按以下办法申请:
(一)参保人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申请手续,应先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特病专用证登记表》),经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确认盖章后,持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1.《特病专用证登记表》;
2.病历资料或出院小结;
3.检查报告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种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6.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鹤山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