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1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情介绍
2023 年 8 月 18 日,鹤山市鹤城镇应急办在对辖区某工贸企业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其中一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焊工未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承认该员工在没有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氩弧焊焊接五金钣金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 10 号令》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镇应急办现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曝光不是最终目的
目的是大家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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