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大堤惊现建筑垃圾,执法利剑迅疾出鞘!近日,古劳镇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西江大堤旁一处空地堆有大量水泥袋、喷绘布等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取证,并通过细致排查,立即锁定了违法行为人史某。
依法严处,立行立改!经调查询问,史某是受老乡所托“帮忙”清运这批建筑垃圾,在清运过程中,史某为图省事,看到西江大堤旁有空地,便心存侥幸将垃圾随意倾倒在此。执法人员对史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史某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史某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史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和错误,当天立即行动,将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至指定合规处置场所,现场环境迅速恢复整洁。
织密防控网,守护不止步!“帮忙”不是借口,图省事更非理由!建筑垃圾务必运送至合法指定消纳场所处置,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必将付出代价。下一步古劳镇将持续强化监管,加强重点区域巡查,严查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处罚。
温馨提醒:
产生或运输建筑垃圾,必须运送至合法消纳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需具备相应资质! 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有: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鹤山市桃源镇马山农业开发区)、鹤山市建筑垃圾消纳场(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委会金叉坑)。
相关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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