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村(居)民、各用水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镇水环境治理成效,保障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配套设施常态化运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及《鹤山市探索征收农村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对辖区内农村地区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与标准
征收范围覆盖全镇所有农村地区。
(一)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适用范围包括:村民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合表户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适用范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公共消防用水和特种用水等。
二、计征水量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征收方式及时间
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26年11月起执行。随自来水费代收上月农村污水处理费,即12月随水费收取的农村污水处理费实为11月份费用。
注意: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覆盖范围并已按城镇征收标准征收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农村污水费征收执行期间,国家、省和江门市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四、减免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实行“先征后补”方式: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该户当月实际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计算,但每户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8元。
五、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各用水户须在2026年11月1日前结清所有历史水费欠费,避免因欠费产生滞纳金或影响正常供水服务。
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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