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持续改善辖区空气质量,共和镇持续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巡查与执法力度,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发出8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中的2起典型工地扬尘污染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近日,共和镇执法办联合镇规建办巡查至大凹工业区兴业路时,发现某施工工地的裸露地块未采取覆盖、固化、洒水、绿化等措施,部分围墙未安装有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
执法人员马上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工地施工方为广东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鉴于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办向该当事人施工方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好相关有效防尘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考虑到当事人进场施工不久,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并按照要求快速完成整改,镇执法办根据“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另一起案例情节较为严重。镇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国瑞山湖海项目8期北侧工地内有大量建筑土方随意堆放,且未按规定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每逢下雨在雨水冲刷下,泥坡被冲出多条深沟,浑浊的泥浆直接流向旁边的生态公园道路,形成长达20米、厚达10公分的黄色淤泥带,严重污染环境并影响市民通行。
经调查核实,该建筑土方是施工方江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堆放的。相关职能部门此前已多次向该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该公司却置若罔闻,迟迟不作出整改。
鉴于年内每逢下雨导致多次发生大量泥土及黄泥水外流至生态公园的同类违法情况,共和镇执法办立即对施工方江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施工方江门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方立即清理公园道路上的淤泥及黄泥水,并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对土方做好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并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共和镇将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加大工地扬尘监管力度,对整改不到位、问题反复出现的施工单位从严处罚,切实以严格执法守护辖区空气清新,为居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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