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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安机关涉企“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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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安机关涉企“免罚清单”
序号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名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处罚种类
1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2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3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4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5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6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初次违反,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7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初次违反本规定,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县级公安机关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