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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管理工作,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我市拟新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设备所在点位公示,具体如下:
公示期为30日,设备将于公示期满后启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鹤山市公安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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