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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华侨回国定居和登记户口“一件事”联合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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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鹤山市民群众: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持续深化公安政务服务“一件事”主题集成办理改革的通知》(粤公网发〔2022〕2131号)以及《江门市便利华侨华人投资制度专项改革试点2023年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经江门市公安局与市委统战部侨务部门共同研究,我市拟于4月17日起会同侨务部门对华侨回国定居和入户工作事项进行联合办理。鹤山市公安局将与本地侨务部门沟通,落实落细工作举措,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华侨回国定居联办事项办理须知》(附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切实推动华侨回国定居和入户工作“一件事”集成办理改革项目落地落实。

  

  鹤山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华侨回国定居联办事项办理须知

  一、联办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二、办理细则

  来我市定居并经侨务局批准的华侨,可以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三、需审核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速递的收取原件);

  (四)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入户地址房产证件(立户的须提交),入亲戚朋友家庭户的填写同意立(入)户声明书。

  四、联办流程

  (一)侨务部门受理业务

  申请人到侨务部门先申请身份认定,经由侨务部门进行华侨身份认定,对符合办理回国定居的人员发放《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人办理身份认定的同时提交办理户口登记材料,办理户口登记所需证件由侨务部门窗口代为收取(如收取复印件需盖与原件相符章)。侨务部门身份认定完成后将办理户口登记材料经内部流转,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录入、审核,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公安户政户口登记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户政窗口受理业务

  经侨务部门批准入户的申请人也可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公安户政窗口办理户口登记。

  五、补充说明

  (一)亲属关系凭证认定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独生子女证;

  4.收养证;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

  6.DNA亲子鉴定证明;

  7.亲属关系公证书;

  8.原户籍登记资料。

  如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亲子鉴定等证明能明确反映出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之间的关系,则不需要再出具亲属关系凭证。亲属关系凭证必须由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二)落户朋友家庭户

  1.落户亲戚朋友住所需提交无住房凭证。无住房证明是指《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名下没有登记个人房屋记录,且《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的打印日期与入户申请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

  2.若立户的,提交房屋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原户口注销注明

  原内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须核验原籍户口,该证明由县(区)级公安部门在侨务部门首次核查申请人身份时出具。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户政相关业务原有受理材料及流程调整以此文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江门市公安局及江门市侨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