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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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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户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公安涉企服务取得更大成效,经上级部门同意,我市定于5月1日起,取消缴纳社保、购买房屋等两类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间限制,实施两类人员居住证即来即办政策,打造与我市“零门槛”落户政策相适应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制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附:一、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

  (三)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四)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任选之一:工商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在鹤山市购买社保的清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任选之一: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已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等。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任选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说明:流动人口系统中要先有登记半年以上的记录,才可申办居住证。如在本市有社保记录或自有房屋则不受半年以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