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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发改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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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江门市、鹤山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和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和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监督检查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贯彻实施上级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参与筹措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审核上报国家、省、江门市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限额内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拟订政府投资规划、计划,编制下达市财政性投资计划;参与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油等重要商品的储备;研究农村经济发展重大布局,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能源开发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协调节能减排工作。

(七)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

(十)制定市重点项目储备计划,对列入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督办、协调,按时编报重点建设项目完成进度情况;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上级价格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十三)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十四)执行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组织和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管理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

(十五)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实施商品和收费的明码标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六)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七)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物价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举报;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价格、收费争议。

(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