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高层(有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多层(无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保障性住房(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保障性住房(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最高标准(含公摊水电费)为:汽车车位50元/车位·月(子母车位按照普通车位的1.5倍收费),摩托车位10元/车位·月。人防车位可参照执行,但不得高于自有产权车位收费最高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成本、调价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四、新建楼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每户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机动车按一停车位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费。
五、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式和标准、垃圾和余泥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共用水电、电梯等费用的分摊方式和范围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增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做好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发出前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未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则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如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最高限价,则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按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本通知施行前,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批复中,涉及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的部分,继续有效。
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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