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江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101号
受委托单位: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鹤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
为推动职能优化调整,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鹤山市实施的决定》(江府〔2025〕9 号)的要求,江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法委托给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鹤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实施。
一、委托事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赋权方式 | 备注 |
1 | 江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鹤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实施 | 委托 | 鹤山市城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审批。 |
二、双方权责
(一)委托单位的权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委托方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培训及现场指导,并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监督审批实施;发现问题的,委托方有权立即责令受托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委托方有权暂停委托权限。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责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4.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对未依法依规履职、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受委托单位需每季度向委托单位就委托事项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权限自2025年9月1日至2030年9月1日。
委托方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委托期间因评估结果或法律依据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其它事项
(一)委托单位负责刻制“江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1)”,并由受委托单位签收、使用和管理。受托方需要安排专人保管并建立纸质用章登记簿,完整记录用章日期、事由、审批人及文件编号。委托方定期核验用章记录,发现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受托方需书面说明原因;发现两次以上违规的,委托方有权暂停用章权限直至整改完成。
(二)受委托单位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委托区域内有效,超越委托范围及违规违纪造成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单位可送达书面通知,终止委托。
(四)本委托书需通过政府网站同步向社会公示。
(五)本委托书一式陆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叁份。
(六)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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