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遴选粮食代储企业的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为做好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粮食等物资的正常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局决定开展粮食代储企业的公开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基本原则,在江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经营情况良好、配送水平高、管理先进、诚信担当的代储企业1家,承担我市本级粮食储备工作。

   二、代储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在江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代储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防洪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自有仓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0000吨。

  (三)代储企业具备与粮食储备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四)代储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有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代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制度,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具备有粮食质检和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能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代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七)代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无条件接受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储备的监管。

  三、代储企业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鹤山市本级粮食代储申报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企业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拥有该仓库的其他证明(原件)。

  (四)仓库平面图。

  (五)申请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遴选程序

  (一)企业自愿报名。

  (二)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遴选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仓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代储单位。

  (三)公示。评审后,市发展改革局在局外网公示代储企业名单,接受投诉及反馈,公示期5天(自然日)。

  (四)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局以适当方式公布代储企业名单。

  (五)签订代储合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

  五、具体要求

  企业的申报材料要确保真实、准确及完整。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采用a4纸张打印装订,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收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17:00时,申报代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达市发展改革局国防应急与粮食储备股。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50-8881995;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60号。